组织机构:

(一)办公室。负责机关日常运转,拟订工作规则和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;负责重要会议组织和有关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落实工作;承担安全、保密、档案、信访、政务公开、新闻宣传和行政事务等方面的工作。

(二)人事处。负责机关、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、机构编制、教育培训、劳动工资、队伍建设等工作。

(三)财务处。负责机关、直属单位的财务、经费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;负责机关、直属单位财务预决算并监督实施;负责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行政罚款的收缴统计和监督检查工作;负责组织实施财务内部审计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。

(四)政策法规处(科技装备处)。组织研究拟订矿山安全生产规章、标准和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;承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;承担矿山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;承办行政处罚听证、行政复议、行政应诉事项;指导矿山安全信息化建设;组织开展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工作。

(五)煤矿安全监察处。监督检查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,向地方政府提出改善和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,督促开展重大隐患整改和复查;推进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规范化建设;负责编制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。

(六)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处。监督检查地方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,向地方政府提出改善和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,督促开展重大隐患整改和复查;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规范化建设;负责编制非煤矿山安全监察计划并监督实施。

(七)事故调查处。参与编制地方矿山安全生产应急预案,指导协调或参与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;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,组织煤矿重大、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;参与重大及以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;开展事故调查处理情况评估、督办、约谈和警示教育等工作;负责统计分析矿山安全生产信息和事故情况。

(八)监察执法一处、二处、三处、四处、五处。监督检查县级人民政府矿山安全监管工作,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改善和加强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,督促开展重大隐患整改和复查。依法对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,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、设备设施安全情况进行监管执法,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实施现场处理、行政处罚;组织实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抽查检查,对发现的重大隐患采取现场处置措施。

监察执法一处。负责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直、塔城地区、阿勒泰地区、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、克拉玛依市及兵团四师、五师、七师、九师、十师的矿山安全监察工作。

监察执法二处。负责昌吉回族自治州及兵团六师、八师的矿山安全监察工作。

监察执法三处。负责乌鲁木齐市、哈密市、吐鲁番市及兵团十二师、十三师的矿山安全监察工作。

监察执法四处。负责阿克苏地区及兵团一师的矿山安全监察工作。

监察执法五处。负责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、和田地区、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、喀什地区及兵团二师、三师、十四师的矿山安全监察工作。

机关党委。负责机关、直属单位党群工作。

纪检室。负责机关、直属单位纪律检查工作。